碳交易市场建设的3个建议,全球碳交易市场份额可能将超过石油,成为世界各国争夺的焦点。”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1试点工作启动仓促,体系建设不完善
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2013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相当晚也不超过2014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
根据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2014年至2016年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检验标准等。2016年至2019年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将***启动涉及所有碳市场要素的工作。2019年以后,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试点工作从2011年底开始部署、2012年开始开展工作、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目前各试点均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纳入企业排放数据、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分配方案、交易数据等信息的不透明,其原因在于企业、地方**和交易所均不愿意把相关数据公布于众,使得市场政策性明显,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
2 碳交易市场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的部门规章——2014年***发展和**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各试点地区中,只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了地方立法,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相关法律有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大**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其他试点地区基本以**规章进行规制,个别试点地区如天津*以部门文件为依据。而各个试点的暂行办法对纳入范围的企业标准设定、配额分配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湖北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广东省规定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深圳市则规定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都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二氧化碳并没有被认定为污染物,这意味着无法利用这些法律来规范它。
1. 应尽早出台碳排放权的财税和会计政策:
试点碳市场已近运行四年,各地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财税和会计政策不统一,甚至相关部门不清楚如何对碳排放权的税收和会计进行处置。各参与企业和机构根据自身的性质和类似品种的财税进行处置,存在一定的税务和会计风险。因此有必要尽快推动出台相关财税和会计政策。
碳市场是通过交易完成碳排放权定价的市场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中间成本尤为重要,因此,财税政策应鼓励交易和降低交易税费,对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可以减免流转税等中间税费,可以类似**交易,*征收印花税。此举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交易的开展将促进碳市场的信息透明和价格发现,有助于碳市场的健康运行。
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应尽早明确,会计处理原则上应有助于提升碳排放权的商品和金融属性。
2. 应明确CCER在碳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CCER由于历史原因出现产量过剩、机制缺点以及市场混乱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压倒CCER的稻草。作为强制减排机制的有效补充,CCER可以相当大化调动社会资本和资源实现减排,并且有助于推动低碳技术的进步,因此应当明确CCER的重要地位和对CCER机制的长期规划。
作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投资回报的典范,CCER能给先进技术(低碳技术)项目提供额外现金回报,提升资本市场和投资人对此类项目的收益预期从而吸引资本是CCER机制的**功能。正如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电价补帖提升了此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从而推动了中国风电、光伏项目的大发展一样,CCER机制应该取代或者部分取代过去的非市场化的价格补贴,转而利用碳交易的市场化机制引导资本市场发现价格。对CCER的价格发现应该与电力市场化相结合,如果能够建立长期(3-7年)的远期价格曲线或者与电力交易类似能通过长期协议锁定未来3-7年的交易价格,将有助于投资人评估可再生电力的投资回报并做出相应决策。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应确立CCER机制在推动先进技术具有合理投资回报中应有的占比并评估维持占比的CCER价格,以此作为价格基准驱动CCER机制的合理政策设计。
CCER机制在碳市场中的意义应该高于强制减排机制,它应该在中国资本走出去的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在****战略中为了驱动资本在****中的投资(主要是低碳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CCER作为投资回报的调节工具有助于提供此类投资的吸引力。也就是说,CCER的未来政策应该导向那些在碳市场之外的对外投资项目,助力中国资本和技术的输出,此举还有助于提升中国碳市场和中国资本的国际形象。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在上海碳市场进行这种实验,将****上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CCER纳入上海碳市场的履约。注:虽然此举与CDM机制类似,并且不利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遵循,但是碳市场机制的本质实际正是利用了发展差距形成的减排成本差异,只要这个差异足够大,这个机制就应该被利用。
3. 顶层设计应重视引导市场的长期投资
正如可再生能源的电价补贴引导市场进行大规模的风电、光伏长期投资一样,碳排放权作为能源的衍生产品,这个市场的顶层设计应该能够像电价补贴一样引导市场的长期投资。不同的是,碳价将由市场形成,电价补贴是**设定的长期固定价格。
应该给予碳市场明确和长期的功能定位,比如碳市场在未来5年或10年的减排目标。从这个目标出发设计市场机制和进行预期引导。试点碳市场的投机氛围浓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每个年度配额政策均不同,并且下一年度的政策不可预期,这种情况加剧了投资机构在碳市场中和赚一票就跑的意识,也是机构规避风险的方式。如果能在碳市场建设初期明确长期的目标,将可能把投机客转化为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目标的明确还包括市场调节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也应该是一个明确的长期的稳定的机制,而不是**是**不满意于现在的市场价格对供需的临时调整。市场调节机制追求的目标和原则不应该是对价格的控制,而是对市场长期供需平衡的调节和管理。
长期目标的明确还应体现在交易市场和交易产品的设计上。现货交易*能反应市场的现时价格,允许碳的远期产品或期货产品上市有助于利用金融工具向市场释放预期。远期价格曲线是市场预期明确的信号,没有什么政策比形成有效的价格更有效了。
免责声明: 本页面所展现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推荐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信息的来源商铺所属企业完全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 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核实后进行删除,本网站对此声明具有最终解释权。
友情提醒: 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上当受骗。